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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幾個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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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幾個月開庭

對於搶劫罪幾個月開庭要根據公安機關的偵查進度確定,沒有統一規定,因為每個案子的案情和複雜程度都是不同的。一般偵查結束後移送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決定起訴的案件,在移送人民法院之後一般在兩個月內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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