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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什麼不願意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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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什麼不願意公告送達

一般起訴後,找不到被告,法院可以公告送達訴訟狀。原告承擔費用。所謂的公告是指發佈關於受理案件的意思還是民訴法中的公告程序。如果是前者,法律沒有這個規定法院有這個義務。如果是後者,公告是指在被告方下落不明,使用其他程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採取的一種措施,如果不符合上述答情形,法院自然也不會公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權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標籤:公告送達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