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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隱匿財產的做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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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隱匿財產的做法有哪些

離婚中隱匿財產的做法:

1、對於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後,再將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

3、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4、轉移隱匿炒股信息,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轉移隱匿。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標籤:隱匿 離婚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