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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約定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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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約定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約定的優先力。

6、約定的約束力。

(1)對當事人的約束。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標籤:婚內 約定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