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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立案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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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立案如何救濟

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救濟途徑

1、獲得不立案的書面通知後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2、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申請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標籤:公安 立案 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