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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造成事故獲得諒解書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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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造成事故獲得諒解書怎麼判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規定,醉駕獲得諒解書,仍然是要判刑的,但法院在量刑時可適當予以從輕處罰。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判處拘役罰款,如果造成事故以後,主動賠償傷者,獲得諒解,法院可以根據情節減輕處罰。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標籤:醉駕 諒解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