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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鑑定由誰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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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鑑定由誰來做

醫療事故的鑑定機關: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