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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代理合同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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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代理合同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屬於因無效代理訂立的無效合同,包括以下情況:

1、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4、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標籤:無效 代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