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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所需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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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所需證據有哪些

離婚的重要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需要達到判定離婚的目的,在證明上需要包括證明婚姻存在,證明感情破裂以及如何分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主要的證明材料包括: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2、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的證明材料;3、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及相應的財產清單;4、關於子女的證明材料,包括子女的基本信息以及子女的意願等。主要針對訴訟請求準備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標籤:離婚 證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