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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被告免責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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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被告免責情況有哪些

在明確污染侵權責任基本條件的同時,國家法律還規定了環境污染侵權被告免於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3種情形:

1、是不可抗力。

對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二條還特別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2、是受害人故意。

如果環境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3、是第三人。

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實際中,第三人通過鑽孔等破壞性方法盜竊輸油管道中的石油,由於盜竊人未能有效封堵,導致農田、海域污染的案例,時有發生。司法實踐中,多由輸油管道的管護單位先行賠付農民污染損失,繼而再向第三人追償,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