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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的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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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的限制條件

工程分包具有以下限制條件:

1、除非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發包人同意。

2、承包人只能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第三人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4、第三人與承包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12條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標籤:分包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