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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偵查變更羈押場所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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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偵查變更羈押場所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羈押期間發現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當的,應當在發現後的十二小時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將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的三日以內,將釋放或者變更的原因及情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