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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孩子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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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孩子的條件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要有合法的收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五)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六)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七)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需注意的是,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標籤:領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