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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與先佔原則

經驗2.96W

拾得遺失物與先佔原則

先佔的對象是無主物或拋棄物,也就是説對象上沒有所有權的存在,此時可以先佔。 對於遺失物,是必須上交或返還失主的,這裏拾得人無權佔有。 對於無主物和遺失物的劃分,這裏是看事實情況。

《物權法》相關規定: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標籤:遺失物 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