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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18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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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18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標籤:條是 刑法 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