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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復婚要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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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復婚要什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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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指的是已經辦理離婚的男女雙方,經協商一致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可直接至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復婚手續即可。復婚的程序包含:民政局登記人員審核當事人提交的資料—填表—健康檢查—受理—審批—收取工本費—發證。男女雙方辦理復婚,應該攜帶以下證件和證明:1、男女雙方的户口本;2、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軍人身份證件;3、雙方所在公司、或户籍地、常住地居委員會、或部隊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4、雙方還應該持離婚原件。針對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可以不用進行醫學檢查。民政局登記人員會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以及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的字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五條【復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標籤:復婚 證件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