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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中的被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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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中的被告如何確定

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的確定:

1、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過行政複議以後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

2、行政複議案件被告的確認。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