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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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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37條的規定,解決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

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

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

法律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併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併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標籤:合同糾紛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