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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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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行為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觸犯了新的犯罪,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如下:1、如果行為人涉嫌重新犯罪,執行機關應該暫扣行為人的保證金,等到法院判決生效再決定是否沒收;2、如果行為人是故意重新犯罪,那麼直接沒收保證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是過失重新犯罪又或者是不構成犯罪,執行機關應該退還保證金給行為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