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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一般在幾個月之內鑑定

經驗2.07W

傷殘鑑定一般在幾個月之內鑑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標籤:傷殘 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