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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主觀故意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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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主觀故意體現在哪些方面

行政處罰中的主觀因素,是指違法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上對行為和結果的認知狀態。主觀因素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1、直接故意,行為人知道行為必然產生結果並希望結果發生。

2、間接故意,行為人知道行為必然產生結果並放任結果發生。

3、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知道行為可能產生結果並輕信自己能夠避免。

4、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認識到行為及其結果的發生也不希望發生。

符合上述4種情形之一的,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為有過錯,反之則為無過錯。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