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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主張誰舉證適用範圍

經驗1.86W

誰主張誰舉證適用範圍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由於被告製造了與原告相同的產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專利,原告不易舉證,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行為。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能舉證自己的安全措施絕對到位,而是由於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加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致,加害人可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