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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前的經濟糾紛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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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前的經濟糾紛算誰的

公司轉讓是指,一家公司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

至於轉讓前的經濟糾紛歸誰,具體要看雙方的轉讓合同中的相關約定的。一般之前的債權債務由前任承擔責任。後來的債權債務由受讓者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標籤:經濟糾紛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