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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訴訟管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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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訴訟管轄有哪些

一、級別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3、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4、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解決爭議的管轄法院,又稱為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標籤:訴訟 管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