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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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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的後果

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已分配的財產不對其補充分配。即便其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且債權人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如債務人進入破產和解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和解協議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償債的權利。但債權人並未喪失其要求償債的實體權利,其仍有權在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按照和解計劃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