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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還能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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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還能再起訴嗎

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應當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沒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就該裁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法院説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變動以符合起訴的要求,再次起訴時如果符合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案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如果起訴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是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