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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匯票丟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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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匯票丟失怎麼辦

銀行承兑票據丟失一般要經過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和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兩個程序才能最後取得票據權利。

允許掛失支付的票據喪失,失票人掛失止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票據喪失的時間、起點、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以及聯繫方法。

對於符合條件的掛失止付申請,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核對相符並確未付款的,應當受理並立即暫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託,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應進行相互通知。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同時,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失票人憑藉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受理掛失止付人請求付款或退款,此處的法院證明,應是法院在依據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後或者訴訟審理後所做出的判決。

標籤:承兑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