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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國的國家性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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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國的國家性質是

蒙古國的政治體制是議會制共和制 ,屬於資本主義國家。

1992年通過憲法規定,蒙古國實行有總統的議會制。

總統是國家元首兼武裝力量總司令,任期4年,最多可連任一屆。

國家大呼拉爾(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擁有立法權。國家大呼拉爾可提議討論內外政策的任何問題,並將以下問題置於自己特別權力之內予以解決:批准、增補和修改法律;確定內外政策的基礎;宣佈總統和國家大呼拉爾及其成員的選舉日期;決定和更換國家大呼拉爾常設委員會;頒佈認為總統已經當選並承認其權力的法律;罷免總統職務;任免總理、政府成員;決定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結構、成員及權力;決定赦免等。

國家大呼拉爾為一院制議會,由76名議員組成,每屆任期4年,凡25歲以上擁有選舉權的公民均有資格參選。國家大呼拉爾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每次例會不少於75個工作日。

政府為國家權力最高執行機關,政府成員由國家大呼拉爾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