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百科網

位置:首頁 > 經驗 > 

親生子女失蹤能否收養孩子

經驗5.22K

親生子女失蹤能否收養孩子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沒有患上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週歲。

親生子女失蹤,如果不經過法律程序,則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人應無子女的條件,而要經過的這一法定程序就是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子女死亡。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1年。公告期屆滿,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可見,一旦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申請,而申請又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作出了宣告當事人失蹤子女死亡的判決,則當事人在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前提下,就可以收養孩子。

標籤:親生子女 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