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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起訴和不起訴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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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起訴和不起訴的區別

免於起訴和不起訴的區別是: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

免予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標籤:起訴 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