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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認識論角度可以把法學分為什麼

經驗2.36W

從認識論角度可以把法學分為什麼

從認識論角度可以把法學分為理論法學、應用法學、歷史法學和綜合法學。

1、 理論法學指從總的方面探求法學研究對象的各種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律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那些研究對象比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於理論分析的分支學科基本都可列為理論法學,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學,如果一國法學體系中不設綜合法學這個大的部類,那諸如立法學、法社會學、法解釋學、比較法學等也可視為理論法學;

2、 應用法學指旨在直接服務法律實際生活、幫助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應用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法律實際生活中的經驗材料,其比之理論法學更具有實踐性,它是理論法學的具體化,也是理論法學的資料淵源。應用法學的代表性學科是各種部門法學,如憲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程序法學等;

3、 歷史法學指專門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中的歷史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歷史法學之所以作為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專門的類別,主要因為它既包括理論內容,也包括應用內容。歷史法學主要研究歷史上不同國家、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實質、內容、形式、特點及其產生、發展、消亡的規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學、中外法律思想史學、法學史學;

4、 綜合法學指具有相當大的跨越性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綜合法學有兩個顯著特徵:其一,它的研究對象跨越多種甚至各種法學分支學科;其二,理論、應用和歷史不是各有側重,而是三者兼容幷包。法學總論或概論之類是典型的綜合法學,同時也包括立法學、法社會學、法解釋學、比較法學、國際法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