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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嗎啡後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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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嗎啡後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效

服用嗎啡後的口頭遺囑是否有效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標籤:嗎啡 遺囑 口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