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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須準備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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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須準備哪些證件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

標籤:證件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