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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民事行為能力是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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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民事行為能力是怎麼規定

民法總則民事行為能力有以下相關規定: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