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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經驗1.13W

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係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關係都由幾項要素構成,要素髮生變化,具體所事法律關係就隨之變更。

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人。在我國,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等。近代民法以來,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通常認為除了其作為自然人外,不需要任何額外的條件。但社會組織要成為民事主體,必須由法律賦予其主體資格。此類主體人格的確定,應依據以下條件:其一,具備獨立法律人格者應有自身的獨立性;其二,賦予主體獨立法律人格,必須對第三人有益無害;其三,賦予主體獨立的法律人格,對其內部成員應利多弊少。民事法律關係作為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總是要有雙方或多方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每一方主體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多數的。例如,在債權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在相對法律關係中,每一方主體都是特定的;在絕對法律關係中,承擔義務的一方是不特定的。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

大多數民一法律關係並不是由某種單一的關係組成,而是一個由各種法律上的聯繫組成的綜合體。它是一個整體,是一種“結構”。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主要包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可以行使的權力、負擔的義務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其中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民事法律關係的核心要素。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如是沒有具體的對象,就將成為無法落實、毫無意義的東西。

民事主體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讓要存在於一方當事人享有形成權的情形。例如在同關係中,當事人一方取得解除合同的權利,對方當事人即會受到相應法律拘束。

標籤:要素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