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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時間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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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時間有限制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標籤:醫療事故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