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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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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辦理離婚沒有結婚證需要按兩個時間段處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就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辦理離婚。如果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證再進行離婚,否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