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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在福利院領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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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在福利院領養孩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收養人,可以到福利院瞭解被收養兒童的情況,選擇收養的孩子後,辦理相應的收養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標籤:領養 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