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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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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如何認定

徇私枉法罪的認定: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三)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主體要件: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

主觀要件: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標籤:徇私枉法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