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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過錯方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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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過錯方怎麼界定

婚姻過錯方的界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婚姻過錯方就是上述四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