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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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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分別是什麼

1、黨內關係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2、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3、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4、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

四種形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調研並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黨員和羣眾代表對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意見建議。他強調,要在思想認識、責任擔當、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嚴明的紀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其中第七條對四種形態重新進行了定義。

標籤:執紀 監督 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