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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業證有什麼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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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業證有什麼弊端

領取失業證是一個正常的手續。如果與原單位已經清楚地解除了勞動關係,再就業也不會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同時,如果原單位為勞動者交納了失業保險,在領取失業證的同時還能夠領取失業金。所以失業證不會有什麼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