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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居而要求離婚的問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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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居而要求離婚的問題怎麼處理

對同居行為應作出如下處理:

一、離婚後,雙方未,在未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同居關係。

二、未辦理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關係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解除同居時,對非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着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五、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標籤:同居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