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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發票付款單位能蓋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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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發票付款單位能蓋章嗎

不論是定額發票而是不定額發票,都需要由開具單位加蓋發票專用章,未蓋章的發票無效,不能作為報銷憑證和記賬依據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參考上述文件規定。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自行開具發票時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具體涉税事宜,建議聯繫主管税務機關根據您單位的實際情況諮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