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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傳喚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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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傳喚時間限制是怎樣的

檢察院傳喚時間限制是對於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