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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債權人能否聯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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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債權人能否聯合起訴

能聯合起訴,形成共同訴訟。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含兩人)以上的訴訟。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為兩人以上,形成訴訟時,原告或被告一方或雙方均是多數,這就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訴訟形態——共同訴訟。共同訴訟屬於訴的合併,其意義在於簡化訴訟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解決上作出矛盾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