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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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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309條規定,擾亂法庭秩序罪包含下列情形:

(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標籤:擾亂 法庭 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