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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6種情形必問責

經驗2.95W

哪6種情形必問責

以下是6種情形必問責:

1、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

2、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等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

3、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等情形;

4、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等情形;

5、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等;

6、兜底條款,緊扣全面從嚴治黨的方方面面,同時也與行政問責事項區分開來,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複規定,體現了堅持依規治黨,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原則。

標籤: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