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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訴的條件

經驗2.85W

不予起訴的條件

1、絕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是以下6種情形之一: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相對不起訴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三)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適用存疑不起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案件經過補充偵查;(二)定罪證據不足;(三)不符合起訴條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標籤:不予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