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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司法鑑定簽字由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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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司法鑑定簽字由誰完成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鑑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鑑定,對鑑定意見負責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二、二百五十三條、《公安機關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均明確規定,鑑定意見作出後,並不必然作為刑訴訟的證據來使用。先經辦案人員審查,如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應及時告知當事人。顯然,及時“告知”當事人是鑑定意見正式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